新疆进一步规范零售药店“四类药品”销售


发布日期:2022-10-15 阅读次数:2118 来源:中国食品药品网

摘要:


  据悉,自治区药监局于2021年8月制定《自治区零售药店疫情防控技术指南》《关于进一步落实药品流通环节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》,督促指导药品零售企业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,加强和规范药店对“止咳、退热、抗病毒、抗菌素”等药品销售管理,实行“四类药品”实名登记销售,落实监测预警责任,及时登记报告购药信息。今年3月,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了《关于进一步做好止咳退热抗病毒抗菌素等“四类药品”零售管理工作的通知》,要求药店依规正常开展销售,坚决杜绝阻止药店销售“四类药品”的行为。


  自治区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,自治区药监局将持续跟踪全疆各地“四类药品”销售情况,采用明察暗访、随机抽查和征集群众投诉等形式,对不严格执行“四类药品”销售实名登记和信息报告制度,阻止药店销售“四类药品”的行为,及时纠正整改,切实保障群众正常购药需求。(殷芝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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